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邓某某伙同龙某某以招募、雇佣、强迫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1 年5月开庭审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前往会见嫌疑人,并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提出了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邓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只有一对,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律师结合事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 2000元。
五、办案心得
在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后,承办律师主要从本案的定性进行辩护,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邓某某与龙某某共同控制多人卖淫,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并以此制定合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邓某某判处相对较轻,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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