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4 月 22 日,同案被告人朱某得知朋友王某与他人发生矛盾,邀约被告人谭某、陈某等人携带弹簧刀、伸缩鬼、臂力棒等作案凶器,并通知被害人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解决问题,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率先持刀刺杀被害人肖某某的腹部,引发双方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谭某又持刀刺中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朱某、陈某持臂力棒、伸缩棍殴打对方。被害人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为轻伤,李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委托律师首先会见了委托人陈某,并向陈某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讲解了法律知识,告知了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会见结束后针对委托人的情况,律师确定了辩护方案,并进行争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家属积极协商被害人,争取被害人方面的谅解。
三、辩护思路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的聚众斗殴引发的,且危害后果比较严重,在接到本案后委托律师从以下方面考虑了本案∶
1、聚众斗殴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之间的转换主要根据危害后果,如果危害后果达到了轻伤或者死亡的,及转变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因此要分析本案委托人陈某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聚众斗殴犯罪仅追究领导者、策划者、积极参与者,因此要分析本案委托人陈某的参与程度,是否属于领导者、策划者以及积极参与者。
3、根据上述的分析,然后决定辩护方案,如果确实参与度较小,可以无罪辩护,如果确实参与了但与危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可从聚众斗殴方便辩护,尽量减刑。
4、争取受害人谅解。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判处二年,三年。
五、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和解目前也是司法界积极推进的制度,尤其是在伤害案件中,实践中已经有类似操作,因此本案的思路也主要是能够让家属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最终达到减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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