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夏某、王某、查某、周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或介绍他人贩卖,被告人夏某、王某涉及冰毒约71.1208克、麻古140颗,被告人查某涉及冰毒约60克、麻古140颗。
二、办案过程
在夏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于2011年6月28日委托了卓安团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卓安团队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并精心准备辩护词为夏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1,指控夏某参与贩卖37克冰毒和140颗麻古证据不足,一是没有毒品来源,机关虽然指控了“37克冰毒和140颗麻古”,但这些毒品的来源是怎样的,是本案的哪个人购买的,在什么地方购买的,向谁购买的等基本事实,公诉机关均没有证据证实。
2,没有毒品、毒资。《起诉书》指控了“37克冰毒和9620元现金”和“140颗麻古和5200元现金”,但公诉机关并没有举出确实的证据证实这些毒品和毒资是存在的。
3,没有夏某的供述。
4,王某和查某对夏某来讲是重大利害关系人,推卸责任给夏某。
5,夏某属于间接故意且未遂,地位和作用小于被告人王某。
四、办案结果
以被告人夏某犯,判处十五年,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夏某,详细了解了全案,积极为被告人夏某辩护,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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