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1日下午,在成都某公司务工的被告人杨某来到该公司备品室,盗走七个全新的Zebra牌条码打印头,经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6216 元。其后,杨某用自己的衣服对前述赃物进行包裹。杨某试图从该公司南大门通过时,被保安挡获,赃物被保安追回。
二、办案过程
在杨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于2013年1月7日委托了本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并精心准备辩护词为杨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1,对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本案依法应当认定为,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杨某还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综合全案,被告人杨某人身危险性小,且有刚出生的女儿需要照顾,恳请人民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三年以下,并宣告。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杨某,详细了解了全案,积极为被告人杨某辩护。在一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多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 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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