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7年至 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副总3年期间,带领市场部员工向社会公众借款5000万余元。收到借款后,按公司规定提取借款总额的20%作为市场部的开支和业务提成。剩余该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外,其余款项去向不明。机关以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办案过程
由于主观恶性不同,集资诈骗罪比
三、辩护思路
1、该公司是一家综合实力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开发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本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对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并不知情;其对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放任他人非法占有集资款的间接故意,依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控制、转移集资款的行为及后果,依法不应由公司承担,依法更不应由不知情、不能预见此后果的被告人张友福承担。
3、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公司,其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安排下仅实施了带领市场部业务员向群众宣传公司的一般管理行为,与法定代表人相比其地位和作用都相对轻微,依法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应属于其他一般责任人员,依法应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五、办案心得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是制胜之本。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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