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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某涉嫌受贿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8 17:13:32 浏览:35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3年至2008年,贡某在某县任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建筑商唐某某4万元人民币,并为其在工程承建及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关照和提供了便利。2003年或是2004年在成都某家餐厅收受唐某某5千元,2007年或是2008年在某县某广场对面的政府集资房收受唐某某3万元,2009年在成都某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唐某某5千元。2005年8月5日,承建商陈某某与某县教育局达成承建某县某学校改扩建工程协议。在该工程建设期间,时任教育局局长的贡某先后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1万元。2004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贡某先后5次收受某县教育工程承建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县项目部经理宁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1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建及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关照和提供便利。2007年先后在成都某茶楼里收受某市实验教学设备厂厂长张某某现金人民币共3万元,其中一次1万、一次2万。某县"三办"主任余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贡某在担任某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三办"工作期间的支持和关心,于2009年春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贡某现金人民币共2万元,被告人贡某予以收受。

二、办案过程

在贡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于2011年3月1日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承办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并精心准备辩护词为贡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贡某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索贿情节,被告人贡某在侦查阶段的十三次供述和今天的供述一致,工程中没有质量问题,没有造成影响,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万元,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贡某,详细了解了全案,积极为被告人贡某辩护。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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