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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1-18 18:15:26 浏览:406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肖某与被害人因言语不当发生纠纷,次日,被告人刘某、肖某、王某、陈某共谋报复。2010年3月31日凌晨,四被告人到网吧上网时,看见被害人,并决定立即动手。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喊出网吧,被告人王某用被告人刘某提供的刀具刺中被害人腹部后,四被告人一同逃离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心包破裂、腹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速捕,并由新都区公安局执行速捕。成都市检察院于2010年8月27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

二、办案过程

我们在接收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前往法院阅卷。由于此案有四个未成年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危害结果为致受害人死亡,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细研读案卷材料来分析作案动机、因果关系、主从关系等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开庭前,在新都看守所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刘某,一方面告知刘某相关法律知识并仔细询问案件发生的细节,另一方面也对刘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为法庭辩护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收集了刘某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等酌定从轻的证据。2010年9月16日,本案在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10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2、被告人刘某是未成年人;

3、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作案凶器两把。

五、办案心得

1、律师在介入刑事案件后,被告人对律师的依赖性较大,一方面我们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成熟、稳重、专业的形象,有助于增加被告人的信心和安全感。


2、刑事案件涉及的案卷材料较多,仔细研读被告人口供、讯问笔录等材料,是扑捉各被告人犯罪动机、因果关系、主从关系等重要因素的有效途径。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尽可能协调被告人家属对受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这样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家属,又能够成为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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