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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0:31:27 浏览:37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夏某某回到成都见女友,见面时就遇到女友因欠款不能归还被人追债。对方邀约众多人员要债。夏某某受女友邀约去参加谈判,同时女友也邀约了其他一些朋友。夏某某到约定地点后,发现房间里面人员众多,双方正在争执。期间对方一人员退回里屋打电话,夏某某认为其在喊人,于是上前制止发生抓扯,本已剑拔弩张的谈判突然失控,双方发生打斗,有人持刀乱砍,夏某某受伤混乱中夺刀打斗,后持刀逃离,将刀扔在花坛。此后,夏某某在医院就诊时了解到有人被砍死,很多人被抓获,于是自己逃离。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夏某某没有刻意致人死地的行为,即使出现死亡结果亦不宜以故意杀人罪名定罪。

四、办案结果

判决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五、办案心得

如何认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聚众发生纠纷导致打斗,混乱之中常常将他人致死,此类情形如何定性?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根据该条,聚众斗殴罪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公诉方即依据该法条起诉,认定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了让人员死亡的后果,且被告人也是本起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员。

但是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杀人罪,也必须要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单单以死亡结果的出现为定罪的唯一根据。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在此种情形下必须充分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态度,只有在证明被告人有希望或放任杀死他人的主观意志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名,若混乱打斗中不计后果,打斗部位是击中要害,不管死活的情形可以推定其有放任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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