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杨某某被检察机关以合同提起控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会见了嫌疑人,搜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使嫌疑人成功。同时,承办律师在与委托人了解案作详情并多方搜集证据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被告人杨某某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的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1、罪构成上看,涉案公司资产均属某某集团集中管理,没有独立性,某某司不是本案犯罪主体。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的虚假诉讼并没有导致涉案公司账户,该公司财产权没有受到损害,指控合同诈骗犯罪不成立;
2、从客观方面表现形式看,某某公司取得涉案公司的资金,不是上述两个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属于行为人与被骗人自愿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完成财产交付,属合伙欺骗法院,不属于非法占有;
3、被告人杨某某只是受领导安排参与诉讼,其本人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
四、办案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专业的法律辩护,使得当事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成功获得取保候审。
最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判处一年,一年。
五、办案心得
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没有参与制作虚假合同,其只是公司法律部一般工作人员,受领导指派参与诉讼,属正常的职务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其为不能成立。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