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杨某某驾驶汽车从本市武侯区红牌慢沿二环向东行驶,在路边被公安干警挡获,当场查获十袋装有白色晶体粉末的塑料袋,净重9902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毒品包装袋上的指纹是被告人杨某某被挡获时手持装有毒品的塑料袋照相时所留;该指纹的取证程序不合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车上纸箱内装有毒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12年,并处人民币12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明知所持有的物品为毒品,是否民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对此,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辩论。最终虽然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关于不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但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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