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8 月,受害单位决定在成都开设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期间为了方便经营公司,董事会决定在成都设立武候区经营部,由李某负责注册不参与任何经营及管理,同时公司聘请了李某担任办事处经理和经营部经理负责全面管理。
2010年10月14日,犯罪嫌疑人给公司提出离职,犯罪嫌疑人和报案人进行交接,意外发现∶李某名下负责的部分客户的欠款达到 257313 元,通过和每家客户对账发现问题——犯罪嫌疑人要求其名下代理商将货款汇入其个人帐户后均有部分或全部款项被其私吞,具体如下∶
2010年04月30 日,某瑞公司货款29450元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帐户;
2010年08月02 日 ,某瑞公司货款14300元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账户∶
2019年09 月09 日,某瑞公司货款21800 元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账户;
2010年09 月30日,某瑞公司货款8670元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帐户∶某瑞公司合计给犯罪嫌疑人李某银行卡汇款73950元,可是犯罪嫌疑人给公司交回发货票据金额合计是70500元,其中差额为 3450元,
某瑞数码公司欠 3546 元至今货款无法收回。
2010年07 月27 日,某影楼货款800 元汇入犯罪嫌疑人银行个人账户,犯罪嫌疑人至今未给我公司上交。
客户潘某某共欠货款39371元,2010年10月11日将其中21787元汇入犯罪嫌疑人银行个人账户犯罪嫌疑人至今未给我公司上交。
昆明某公司从2009年 12 月至今没有回款,但是犯罪嫌疑人继续给其发货,累计货款金额为 16307 元,目前货款无法收回。
云南某数码公司目前货款 13960元,犯罪嫌疑人不给公司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所有的发货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一人完成,故无法联系收款。
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欠我公司 2291元,经过电话核对,该公司说货款已经全部汇给犯罪嫌疑人,拒绝提供汇款凭证。
成都某公司 2010年9月份将货款432元汇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账户
成都某公司 2010年9月份结款20245元,但是犯罪嫌疑人至今还欠公司241.48元未交回
射洪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5 日打款497元至本公司某银行账号,但至今公司财务系统未查到这笔款上账。
遂宁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 日打款 379元至本公司某银行账号,但至今公司财务系统未查到这笔款上账。
崇州某彩公司2010年10月21日给李某汇货款 1706.5 元,犯罪嫌疑人至今未给我公司上交。
二、控告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在与委托人了解案件详情并多方收集证据后,多次向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
三、控告思路
犯罪嫌疑人至今未给公司上交以上私吞货款及无法收回货款共计169505.48元,
根据以下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第 271 条第 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犯罪嫌疑人私吞公司货款 169505.48元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和渎职、;
四、控告结果
深圳市某公司控告李某职务侵占一案,承办律师在接到委托后搜集了大量证据,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报案材料。而后成功调解委托人与李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委托人已将本案全部费用结清并对承办律师表示非常满意,故此案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到此结案。
五、控告心得
本案在团队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达成和解,使得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救济。同时本案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和案件最后得到了其委托人的极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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