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林某是上诉人配偶,王某某因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 10 年半,王某某不服,书面上诉。其家属来我所委托律师办理二审上诉法律事务。
二、办案经过
律师受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充分详细了解到有关案情和争议点,并代书好上诉状由其亲自签名,后立即呈交给法院。提交了律师所函、委托书手续等。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到初级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上诉案,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定性不当,应为较轻的,并一一阐述了理由和人进行了辩论。法庭辩论效果非常好,家属表示满意,案件有望得到改判。休庭之后,律师再次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1、上诉人主观上只有诈骗财物的意图,而不是秘密窃取财物在涉案的犯罪事实中,上诉人商量的都是如何编造交通事故、如何冒充交通局的人员,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一审判决书也认定的是上诉人等人商议诈骗钱财。
2、上诉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的客观行为上诉人等人在诈骗他人财物的意识支配下,编造交通事故、编造亲属在交通局、可以搭乘交通局的便车,需要签字、核实随身财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及银行卡密码。由上述作案过程来看,先是上诉人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自愿将随身财物交付上诉人等人,上诉人等人从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这一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3、上诉人等人的行为自始至终都贯穿着"骗",更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
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对其占有的财物做出处分行为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环节。
四、办案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五、办案心得
律师及家属均深感意外。感受到就此类案件,在司法判例上一般均以诈骗定罪,但本案涉及数人,且均为累犯,流窜作案,涉案金额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且中央电视台也报道过。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见就某些非常案件,刑事被告人可能会被从重从快判决,这里面有难以言说的原因。律师因此也感到苦闷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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