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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卓安律师团队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1-19 14:33:49 浏览:432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郑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 I1日被执行速捕,羁押于成都市某区看守所。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 10月6日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起诉至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0年 12月24日审结。

二、办案过程

郑某某案发后,其家属于2010年5月20日就委托了卓安律师团队,其办案律师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检察院、法院积极调取相关证据,精心准备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1、郑某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2、郑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明显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3、案发后郑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4、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所有制毒物品已全部挡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本案被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符合这一情况;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所有制毒物品已全部挡获,没有流入社会,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

5、郑某某年事已高,本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收监关押。

四、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判决郑某孝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办案心得

本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承办律师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及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根据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具有初犯、从犯、积极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以及当事人年事已高不适合收监关押等辩护意见,争取最轻的处罚结果,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 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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