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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涉嫌抢劫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4:39:11 浏览:412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0日被告人姜某与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在都江堰市某招待所内,将其老板贾某、叶某勒死,共计劫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金项链一根、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后分若干次,从该卡上提取现金12000元。同年9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都江堰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4日提起公诉,同年7月9日,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于2010年7月12日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姜某一审判决后,其家属于2010年7月15日委托律师代理该案的二审辩护,承办律师先后多次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法院积极调取相关证据,精心准备辩护词,并提出了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姜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姜某举报同案犯王某某杀害父亲的犯罪事实,符合立法精神。对有重大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当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惯例。

2、被告人所犯罪行确实恶劣且后果严重,但综合全案,被告人存在多项从轻情节,可以考虑对其不立即执行死刑,适用死缓制度。


3、案发时,姜某虽满 18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但也只有18岁零10个月,心智尚未成熟。其家境困难,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缺少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

4、姜某实施抢劫的动机是因生活窘迫,需要为母亲治病,这与自己贪图享乐实施抢劫有显著区别。

5、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6、案发后姜某表示愿意赔偿,其家长按照姜某的意愿多次表达了代赔的愿望,恳请法院予以考虑。

、办案结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刚满18周岁,判决结果会带来伴随一生的消极影响。承办律师为了为其争取最轻的处罚,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吿人。承办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提出有重大立功、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判处维持原判,但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的努力和付出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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