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7日蒋某某因涉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涉嫌被依法执行速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5日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蒋某某起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8日审结。
二、办案过程
蒋某某在被逮捕后,其家属于2009年9月10日委托律师,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去案发现场实地考察,积极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研究罪名的相关理论,收集媒体舆论,反复讨论、交流意见,精心准备辩护词,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为维护被告蒋某某的合法权益而尽最大的努力。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蒋某某虽然其第二次肇事行为带有主观故意,但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具备主观故意;其逃逸过程中的驾车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第二次肇事中的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蒋某某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蒋某某的第二次肇事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此之外,蒋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在看守所表现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情节上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
五、办案心得
本案案情复杂,承办律师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在量刑情节上裁定从轻处罚,这是对承办律师的努力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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