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四川某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以及对外出口羽绒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某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某某(死亡)。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均是该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
从2005年至2006年期间,某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120本。为开具该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提供虚假销货人名称、收购重量、收购金额等信息给该公司库存部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按照该信息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内容。而发票中所填写的收购羽绒数量、收购金额与某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和生产规模严重不符。在此期间,该公司外库房管理员被告人李某某也以张某某名义为某公司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两被告人开具好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被告人张某某全部交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005 年至2006年期间,某公司将2885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向某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为该公司办理免抵税额 12294832.05元;办理退税额12654674.10元。
被告人张某某从2005年4月至6月期间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09份,价税合计26900386元,税款3497050.18元。从2005年4月至2006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张某某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257份,价税合201379326.50元,税款26179312.45元。经核实以上2566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中载明的出售羽毛农户未与某公司发生过羽毛购销业务关系。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会见李某某,询问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和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三、辩护思路
1、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虚开农产品发票的事实及虚开的金额;
2、控方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某某具有为单位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
3、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某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本案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依法宣判被告无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八年。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承办中,一定要对案件的罪名、量刑进行多方面的认定分析,要做事积极、认真,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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