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2日廖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成都市新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速捕,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受贿、贪污罪判处廖某某10年,廖某某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 12月1 日发回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2月18日,新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二、办案过程
廖某某家属本案第一次二审阶段就委托了律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于2011年1月13日继续委托律师办理重审阶段,律师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法院积极调取相关证据,精心准备辩护词,出席庭审为廖某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1、原审判决认定廖某某受贿91600元的部分事实错误,其中收取的 59600元与廖某某管理违建的职责无关,其中1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述金额依法应当扣除,廖某某实际受贿金额只能认定 24000元。
2、辩护人对原审判决对廖某某贪污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不应认定廖某某为贪污案件的,且廖某某退还赃款,原审贪污罪量刑过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原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恳请法院予以改判。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廖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违法所得的炉具,予以退赔。
五、办案心得
本案案情复杂,因被告人系村委会主任、村支书,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争议较大,承办律师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提交辩护意见,提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已退清贪污赃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一审判决廖方春犯受贿、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8年。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