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廖某某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地拆迁补偿过程中,骗取国有财产,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廖某某在中起主要作用是,并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开庭审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
三、辩护思路
1、本起指控骗取拆迁款的行为是某村委会的单位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某村委会以发奖金的方式将34万元私分,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的集体私分,不是利用职务便利,因此,本起指控不符合贪污犯罪而符合的构成;
2、廖某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本起指控事实,属自首。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涉案金额达60余万,辩护律师经常长期的庭前准备工作后,在庭审中就本案存在的疑点,本案是否构成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辩护。法庭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并作出判决。最终被告人取得较轻的判罚,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和赞扬!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