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2010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宋某先后在某KTV、某快捷酒店、某度假村等地,向被告人许某、李某等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约 80 克,得款人民币 28800元。201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在某超市旁建设银行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7克。
2、2010年春节至7月间,被告人许某协助韩某,先后在某某大酒店附近、某饭店附近等地,向唐某、石某等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将得款4800元交与韩某。2010 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在某学校西门附近准备向一女性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及放在其朋友王某暂住处的包内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21克。
3、2010 年 5、6 月间,被告人周某先后在某商务会所楼下、某小学门前共向被告人许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约25克),共计人民币110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得款 1000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嫌疑人,在充分取得嫌疑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嫌疑人羁押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嘱托。
三、辩护思路
1)定罪方面∶起诉书指控被告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80克的事实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宋某于2010年7 月1日被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 270.37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且不应以运输、定罪处罚;(2)量刑方面∶退一步讲,即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成立,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数量引诱、毒品含量明显偏低、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且宋某一贯表现良好,从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其他、被告的基本情况。请法庭综合考虑宋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在量刑时对其吸毒的情况予以考虑。
四、办案结果
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终身,并处十五万元.。宋某运输毒品所用、被公安局扣押的轿车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