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9 日晚上,赵某和刘某共同在某房间内制造毒品,后听见门外响动遂从书房翻窗逃离,刘某翻至楼下的房间躲藏,并将裤子、鞋子、一装有毒品的白色盒子放在该处房屋的冰箱后逃逸,随后该房屋业主将这些物品交给了公安局,后经鉴定该白色盒子内装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6.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2.8 克,含氯胺酮成分的品体 1.8克,不含毒品成分的品体0.5 克。次日,民警进入房间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3461克,含麻黄碱成分的白色固体1913 克,大量化工仪器、化工原料、一黑色提包(内有赵某的临时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随后,民警通过房间内现场查获的黑色提包内的业主卡进行查询,后在某房间进行搜查并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状毒品31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636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状毒品 2273 克。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通过咨询决定委托卓安团队律师担任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交流沟通,了解案件事实,仔细查阅卷宗,分析证据材料,立即介入案情,并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案情。
三、辩护思路
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并为嫌疑人申请。
四、办案结果
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
五、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委托律师担任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针对赵某制造毒品案已有的证据资料,律师通过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地分析了案件事实,从本案的定罪和量刑角度向侦查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以争取犯罪嫌疑人的最大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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