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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9:05:55 浏览:425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8年7月10日19时许,杨某某等人,前往电影院观看电影。杨某某等人不服从该影城工作人员的管理,强行就坐与他人的座位,并不听从保安人员的劝阻,继而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纠纷中,杨某某抽出随身携带一把猎刀,向被害人胸部猛刺一刀,致其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因为胸部刺伤所致的心脏破裂、慢性失血性休克。案发后,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了解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找到法学界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收集被害者所在地群众的群众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无期徒刑

五、办案心得

在法治社会,仍然还有这么一些人,因为一时的冲动,犯下无法弥补的错误,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无尽的伤痛,也给自己带来了无比的懊悔。

首先,被告人是一个完全责任能力的人,有正常人的预知能力,能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无视社会规章制度,随意进入电影院乱占别人的位置,并蛮模不讲道理,殴打无辜的人员,这本就是性质相当恶劣的了。被告等人不但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反而越演越烈,当电影院的保安出面协调,试图阻止被告人的不当行为时,被告人居然随身抽出猎刀将被害人当场刺伤倒地,随后潜逃。这是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犯罪后逃跑,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其次,从受害者角度分析,作为电影院保安,首先应当尽量避免观众携带管制刀具进入电影院∶其次,在制止闹事者时,方法要得当;再次,要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遇到这种寻鲜滋事的人,更要更加提防着。

再次,从电影院方面来看,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作为一个大型的电影院,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比如没买票的人不能进入演播厅,电影剧场不是随便进入。所以我认为,电影院也存在一些管理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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