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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涉嫌受贿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9:33:00 浏览:365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于某某担任某市某局市场服务公司的经理,任职期间,该公司新建职工住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感谢于某某的照顾,送给于某某15万元感谢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根据当事人的身体情况,为其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和承办法官沟通案件的疑点,多次申请法院对该案的关键性证据进行查实。

四、办案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五、办案心得

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充分注意到在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第二,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第三,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第四,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第五,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本职工作以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者体力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是合法行为,不能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充分认识到上述差别,对办理此类案件有着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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