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代某某因被某禁毒支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查阅有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法律法规,并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并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涉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办案结果
侦查终结之后,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协议自行终止。承办律师在会见阶段依法告知其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涉案罪名的法律法规等等。本案现已侦查终结,西吕铁路公安处已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提交起诉意见书。
五、办案心得
在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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