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想从银行贷款用于投资,伙同他人预谋骗贷。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女友谢某从2006 年起便在成都锦江区谢某所购买的房内居住。2010年6月,王某某在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谢某放在家里的房产证及谢某身份证,并提供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等,将谢某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用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担保,向某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后被谢某得知,遂报案,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公安机关最初以贷款诈骗案对王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后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以,两罪名之间差距甚大,按照盗窃罪,王某某盗窃不动产价值 40 余万,可能被判处无期甚至更为严重,于是辩护人就围绕我国目前理论与实践中是否成立盗窃不动产为本案辩护,并提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不构成盗窃罪,判处骗取贷款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仅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即便假设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具有自首、未遂,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且本案发生在恋人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恳请法庭减轻处罚,对其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一年三个月,并处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办案心得
盗窃罪是常见的罪名,我们国家传统意义上主要是针对于动产,而对于不动产盗窃先例很少,因此检察院指控盗窃罪很容易被辩护人攻击,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变更罪名能够起到降低刑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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