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0日,陈某某、王某某(已判刑)见贩卖毒品有利可图,便到成都市找到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同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在成都从他处购买冰毒42袋,以150元每袋的价格出卖给陈某某、王某某。陈、王二人回到苍溪后,将该42袋冰毒分装成若干小袋用于自己吸食和出售。2010年5月2日,苍溪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某经营的某休闲会所内搜出冰毒34袋计7.1克,并查明二人还将16袋计3.328克冰毒出售给彭某、陈某某等人。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应当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承办律师接到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会见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为案件做辩护准备。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律师与被告人多次会见,积极了解案件情况,律师结合事实,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四、办案结果
因经济困难,委托人取消委托。承办律师在会见阶段依法告知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涉案罪名的法律法规等等。
五、办案心得
熟练掌握贩卖毒品罪的构成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办案中要做事积极、认真,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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