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2011年2月1日,被告人周某从成都运送毒品前往南京,在双流机场接受安检,被安检人员在其持包内查获 500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一审由成都中院审理,被告人一审并不是由我代理辩护的,一审被判处。我们接手二审代理后,指出案件的重大疑点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详见辩护词和相关材料,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
三、辩护思路
1、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的证据不足,周某一直否认其"明知",而一审推定周某"明知"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够足以证明周某运输毒品的事实。
2、即便推定周某明知其携带大量毒品,也无其构成其他(包括运输毒品罪)的相关证据,周某是吸毒人员,不能将其动态地持有毒品,就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在此种情况下的定性也应为。
四、办案结果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当事人很信任我们,我们也做了最大的努力,但是结果并不理想。众所周知,刑事案件要想改判是非常难的,特别是像这类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想要改判无罪的难度就可想而知。该案从证据上看,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周某是"不明知"的,但要推翻其明知的认定,在当前的司法制度下,估计法官也是没有这个勇气的。但是此类案件,只要律师工作敬业,各方面的工作都做的扎实仔细,即使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也会得到家属和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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