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1日上午,嫌疑人王某、唐某、杨某、邓某四人搭乘嫌疑人雷某驾驶的轿车从成都出发至丹棱汽车站。11时许,在候车大厅,王某、邓某将目标选定为欲至成都的陈某。王某主动与陈某搭话,邓某假装打电话说到成都的客车出了交通事故,随后王某谎称自己在交通局有朋友,可以搭车去成都,将陈某骗至交通局附近。唐某假扮丹棱县交通局领导以搭车需要核实登记随身携带财物为由骗得陈某银行卡及密码和财物。雷某、杨某驾车借机将三人接走逃离。雷某和杨某迅速持银行卡在丹棱县一自动取款机处取走现金 36000 元和刷卡购买了一条价值15843元的黄金项链。后五人将所得账款及变现赃物瓜分。2012 年 8 月1日雷某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盗窃案件,是以诈骗为手段的盗窃案件,涉及和的区别之争,且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盗窃罪。在家属委托之后,卓安团队律师立即会见了雷某,并提起上诉程序,查阅了资料及判决案例。
三、辩护思路
1、本案被告人无论是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行为都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从着手到既遂整个过程中都是意图骗取被害人财产而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本案存在被告人的处分行为这一关键因素,使得本案更加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本案不存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四、办案结果
本案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雷某构成盗窃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上诉改判更加苦难,因此在接受该类案件时,不仅需要查阅大量类似案例,还需参考大量的理论文章,专家观点等支持辩护意见。但因为我们国家并非判例法国家,而理论观点更是仅能作为参考,因此本案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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