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石某利用担任四川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代表职务的便利,采用从公司客户处收走货款后,不交或只交部份货款回公司的手段,分别多次从公司两家客户四川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四川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保健品部收走货款共计92710元人民币,后只交回公司69757元货款,将剩下的22953元货款私自占为己有,并将该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嫌疑人,在充分取得嫌疑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嫌疑人羁押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且部分观点取得承办检察官的认可。
三、辩护思路
1、石某在 2009 年 5 月同四川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特约经销协议后,身份已变更为经销商,不属于公司员工,不符合的主体要件。
2、石某基于经销商身份从事销售业务并收取货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3、律师会见石某时,石某告知在同公司终止经销关系后,在2010年 3 月就未支付的货款金额同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清算,并且以欠条的方式认可欠款金额,并承诺支付。这也证明双方是一种因经销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石某认可债务并愿意归还。因律师掌握的证据有限,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欠条及具体内容。建议法院在审查时,就此问题予以查实。
4、本案属于石某与四川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履行特约经销协议产生的民事纠纷,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诉诸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争议。并且家属目前正倾其所有筹借资金积极向公司归还石某欠款,公司也愿意在款项归还后对石某谅解。
四、办案结果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卓安团队律师积极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结果。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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