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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21 12:13:34 浏览:453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8日许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罪被遂宁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3年5月24日承办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为许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双方约定委托协议的履行期限至侦查终结为止。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查阅了有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法律法规,并立即安排会见了当事人,并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涉案相关的法律问题。随后,就本案的相关问题与公安机关交流了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并了解非法买卖外汇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并与公安机关沟通案情。

四、办案结果

侦查终结之后,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协议自行终止。承办律师在会见阶段依法告知其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涉案罪名的法律法规等等。

五、办案心得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买卖"两字的含义模糊。有时,"买卖"包含"买"、"卖"和"又买又卖",有时仅指"卖"或者又买又卖"。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买卖"的具体含义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承办律师认为理解"非法买卖外汇罪"中"买卖"一词含义,应明确以下三点∶第一,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中的"买卖"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第二,作为经营行为的非法"买卖"外汇必须具有市场性和营利性。第三,市场性和营利性决定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只能是"又买又卖"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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