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吴某涉嫌合同一案,先后经成都市中院一审,四川省高院发回重审,再经成都市中院重审判处吴某十年。申诉人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依照法律规定于2014年2月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成刑监字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但申诉人坚持认为原审定性错误,吴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申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向四川省高级法院再次提出申诉。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卓安团队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三、辩护思路
1、原审认定罪名错误,本案的情形不符合《》224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原审法院判决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案件定性错误。
2、原审判决中部分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存在认定错误或者事实情节存在遗漏,致使判决结果错误。
四、办案结果
案号:(2014)成刑监字第4号。
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申诉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申诉予以驳回。
五、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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