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官某某在任职期间,和金某共同负责管理、出租单位在某区的商铺,收取租金并负责保管。2008年9月单位被撤销,官某某按惯例仍保管并分派使用该商铺租金。检察院以其推算的官某某所获商铺租金及未入账资金240500元以将其逮捕。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后,会见了嫌疑人官某某,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定性错误,本案缺乏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指控贪污罪名不能成立;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的数额错误,实际收取租金金额缺乏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公支出的租金没有予以扣除,其被告人自己分取的租金数额没有查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被告人系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一天接侦查人员电话主动到检察院,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是在其客观陈述相关事实之后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其到案经过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对自动投案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
4、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悔罪态度明显;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此次属于初次犯罪,且年事已高等法定和酌定的情节,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十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要从案件事实出发,注重细节,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一切证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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