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计出虚假的炒股软件交易平台,并以新加坡某德公司、香港某元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推广该平台,虚构该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千多支股票交易业务,并宣传该平合具有为客户提供T+0的股票交易制、多空双向的开仓选择、1∶10 放大的融资比例等投资优势,从而在全国发展下级代理商,并级代理商进一步对该乎台进行推广宣传,从而欺骗股民加入该平台成为客户,让客户在该内开设银行账户,并利用该平台内虚假的股票交易软件,让客户在该平台内存入资金进行虚股票买卖交易,实际客户操作进行的股票交易均为该平台虚构,客户通过该平台投入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均通过上海通联支付网络平合转入到陈某利用其母亲陈某秀名义升人账户,实际并未用于购买股票,犯罪嫌疑人陈某、余某从中收取客户百分之七的高额股票交易手续费,然后又让客户自己在该平合内进行股票交易操作,或者利用下级代理商对客户进行虚假的股票业务指导,故意导致容户在该平台内虚假的股票交易中亏损资金,从而骗取客户亏损的资金。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接受委托人的请求,在二审过程中,依据现有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辩护思路
1、一审认定陈某的犯罪金额错误。一审判决以受害人入金和出金差额认定诈骗金额是错误的,没有查明受害人账户余额、受骗操作金额、手续费金额。这些金额对于本案定罪量刑极其重要,因此一审判决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2、一审判决没有区分将陈某和代理商的主观故意内容,依据本案事实应当对陈某和代理商的主观故意内容区分,对二者进行分别评价更符合客观情况;
3、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错误,不应当以代理商的诈骗行为对陈某的行为定性。陈某不符合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仅构成;
4、一审对陈某的量刑过重。一审判决由于对陈某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同时量刑时未考虑陈某坦白、平时表现良好等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四、办案结果
本案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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