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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团队律师为杨某就某案件提出刑法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1-02-22 14:38:22 浏览:449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在胡某集资诈骗案中,依法继续追缴胡某诈骗犯罪所得,其中涉及到本案委托人杨某部分存在计算方法错误,所依托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提取检材不完整等问题,进而导致”向杨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537030元“的结论真实性存疑。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面见了当事人杨某,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根据目前杨某本人的初步核算,杨某实际并未获利,不应向杨某追缴违法所得。

四、办案结果

目前暂无结果。

五、办案心得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因此,本案中当事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部分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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