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L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高宏亮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捕、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7-27 18:11:33 浏览:612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的一天,为补办公司工程勘察报告的相关资料,L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某地找人刻印公司印章2枚,并将其放置于L某驾驶轿车副驾驶储物箱内。同年11月4日L某驾驶该车经过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路路段时被卡点民警盘查,其间,民警在L某驾驶的轿车副驾驶室内查获了前述2枚印章,经辨别,该2枚印章系伪造。

二、办案过程

高宏亮律师、胡思跃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赴40公里外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L某,充分、全面的向其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帮助,其间,鉴于L某有较强的畏罪心理,辩护人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安抚L某,并就辩护人下一步工作方案详细与其沟通,引导其积极面对当前面临的问题。

会见结束后,辩护人根据会见L某掌握的案件事实以及了解的可能影响L某罪轻的证据线索,并从情、理、法方面撰写建议无提请批准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

次日,辩护人随即赶赴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民警交流L某无提请逮捕的必要性;在办案民警未采纳辩护人无提请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次日,辩护人又根据L某犯罪较轻,具有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小系初犯,且其行为并未给相关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无再犯可能性等方面撰写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并充分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经充分沟通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批准逮捕L某,次日L某被取保候审释放与家人团聚。

同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申请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经全面、详细的研判L某的犯罪事实,其具有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相关规定后,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建议对L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再次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本案存在支撑对L某不起诉的法定理由以及对L某不起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辩护思路

L某犯罪较轻,具有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小系初犯,且其行为并未给相关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无再犯可能性。

四、办案结果

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客观公正的对L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五、办案心得

印章,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公安局批准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本单位各部门使用的专用章亦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认定触犯该条罪名不需要达到一定犯罪后果,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行了此行为,即未通过合法途径办理,那么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就可认定触犯该罪名,同时该罪还是故意犯罪。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