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90号
一、案情简介
Y某某与被害人D某某系生意合作伙伴,双方因合作项目发生经济纠纷,D某某多次找Y某某扯皮。
2022年12月31日14时20分许,D某某再次到兴仁市某某村项目工程部Y某某的办公司找Y某某扯皮,期间,D某某多次动手推搡、拉拽、挑衅Y某某,Y某某一直后退避让;在D某某推搡、拉拽、挑衅Y某某的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剧烈口角,D某某随即在现场附近找到一根约1米长的钢筋与Y某某推搡,其间,D某某用脚击打欲绊倒Y某某,Y某某随即用相同的方式将D某某绊倒并顺势按压在D某某身上控制D某某,之后被现场在场人员拉开。D某某起身后出现右脚难以站立,但仍继续挑衅Y某某,Y某某继续避让并报警,之后警察到现场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贵州X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D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二、办案过程
1.准确研判定思路,收集证据夯基础
2023年3月23日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第一时间收集、调阅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针对该视频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同时安排团队律师整理监控视频中D某某与Y某某对话内容,与监控视频形成配套资料提交公安机关。除此之外,胡思跃律师还调取了本案关联的工程项目合作合同等书证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2.有效沟通出实效、指导案例增说理
经对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进行充分、细致、无误的研判后,胡思跃律师准确判断Y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并以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6号)Z某某故意伤害()案【要旨】为指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撰写书面辩护意见,清晰明了、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的阐明本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侦查人员详细听取了胡思跃律师的辩护意见,遗憾的是并未对Y某某直接作出撤案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胡思跃律师再次有针对性撰写书面辩护意见书充分表明Y某某系正当防卫,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也无故意伤害D某某的主观故意,依法不应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与承办检察官多轮有效沟通后,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胡思跃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胡思跃律师还将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附件提交办案人员参考。
3.温情补偿化矛盾、双方共赢“合作长”
Y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上其虽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胡思跃律师考虑到D某某与Y某某是生意合作伙伴,合作项目账目尚未结清且D某某在此次因自身身体原因受伤较重确实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故为彻底的化解双方的矛盾,让Y某某利益最大化,在检察官提意和主持下,胡思跃律师建议Y某某适当补偿D某某医疗费,Y某某听取了胡思跃律师的意见,最终与D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补偿D某某人民币4万元,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三、辩护思路
- Y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Y某某主观上无故意伤害的故意。
四、办案结果
1.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并于2023年8月9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五、办案心得
始终践行“有效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刑辩律师基本职业伦理。经充分阅卷研判后如当事人确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从情理法等多维度与司法机关承办人量刑沟通,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在其中努力为社会矛盾化解添砖加瓦、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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