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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王间律师为其辩护获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1-08-24 08:18:27 浏览:592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被告人 Y某伙同他人窜至濮城镇李先芳古墓,用铁锨、绳子、撬棍、三轮车等工具盗掘该古墓,将墓内一块雕刻有麒麟图案、一块雕刻有荷花图案的石头盗走。该被盗掘墓葬的主人为明代一驸马,系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被告人 Y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范县公安局抓获。

二、办案过程

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 Y某对本案据以定罪的古墓葬等级是否明知,古墓葬四周是否有明确的标志,是否认识到系省级文物保护的范围,还是认为是一般古墓葬;

2、同案4人中,被告人 Y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作用较小,系从犯

3、被告人 Y某在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另案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刑罚后,又被河南省范县公安局抓获。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另案刑罚之前,不构成累犯;

4、被告人 Y某在第一次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5、被告人 Y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 Y某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 Y某犯盗掘古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对罪名没有异议,从量刑角度入手,通过被告人 Y某行为是否主观明知、社会危害性分析等多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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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王间律师为其辩护获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1-08-24 08:18:27 浏览:5922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被告人 Y某伙同他人窜至濮城镇李先芳古墓,用铁锨、绳子、撬棍、三轮车等工具盗掘该古墓,将墓内一块雕刻有麒麟图案、一块雕刻有荷花图案的石头盗走。该被盗掘墓葬的主人为明代一驸马,系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被告人 Y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范县公安局抓获。

二、办案过程

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 Y某对本案据以定罪的古墓葬等级是否明知,古墓葬四周是否有明确的标志,是否认识到系省级文物保护的范围,还是认为是一般古墓葬;

2、同案4人中,被告人 Y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作用较小,系从犯

3、被告人 Y某在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另案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刑罚后,又被河南省范县公安局抓获。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另案刑罚之前,不构成累犯;

4、被告人 Y某在第一次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5、被告人 Y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 Y某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 Y某犯盗掘古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对罪名没有异议,从量刑角度入手,通过被告人 Y某行为是否主观明知、社会危害性分析等多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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