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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涉嫌诈骗罪,王间律师为其辩护,没有羁押,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2-11-28 10:54:10 浏览:431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取保候审

亮点:伪造公司印章 ;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企业法人是否可在收取客户购买APP软件开发费用后未用于开发,将该资金用于私人其它用途;没有开发行为,没有开发成果;与客户签订APP软件开发合同的签章是伪造其它公司印章,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封面语:犯罪嫌疑人伪造其它公司印章,与客户签订APP软件开发合同,收取资金后并未开发却将资金他用,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L立案侦查、讯问,王间律师介入后立即梳理公安机关可能固定的证据体系,对嫌疑人的辅导,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工作后使L某未获强制措施,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X日,L与报案人签订《xxx服务合同书》,由L担任法人的公司为报案人开发定制的APP软件开发程序,报案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开发款项30万元。

报案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成果时间催收时,被告知软件并没有开发成功。报案人要求退款,L告诉客户自己经济周转不开,要求等自己经济宽裕了就全额返还。报案人等了1年后仍未得到退款,遂向自己住所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1、L在收取报案人款项后,仅与公司程序开发员A有过安排软件开发事宜的微信聊天,因L欠付工资,A同意开发工作,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此次的劳动报酬。L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仅向A支付了之前拖欠的工资,并没有支付这次开发的费用,因此A并没有做任何此次软件开发的工作。L看到疫情爆发,国内防护用品紧俏,公司经营不善,便萌生了去投资做口罩生意的想法,遂使用报案人交付的服务费用去外地做了防护用品的生意,结果全部亏空;

2、L和报案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用自己的公司,而是伪造了其它公司的印章和报案人签订合同;

3、L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装有其私刻的十几家公司的印章;

4、L在2年前因伪造公司印章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过。

 

、办案过程

L和家人、朋友经多次在当地各律所和律师咨询后,对各律师出具的不同法律方案已经没有了判断力,但所有律师都是做有罪,争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辩护方案,L举棋不定,来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在和王间律师当面沟通案情后,王间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了无罪辩护思路,L立刻委托王间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王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L沟通案情,对L进行辅导,全面搜集有利证据

王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L某了解案件所有细节,告知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应如何回答问题,注意事项,辅导其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做到的工作,在了解到L某曾经在学校时就学习软件开发课程,曾发表过软件开发的专业论文、享有发明专利。

2、迅速分析案情,确定辩护方案

在了解案情后,王间律师认为L的行为仅为民事欺诈未能履约的问题,并不能用诈骗罪来评价L的行为,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公安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间律师及时组织搜集、整理对L有利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L曾发表过软件开发的专业论文、享有发明专利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改变了公安机关报捕羁押的决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L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一)L个人及团队长期从事APP软件定制开发服务,具有履约能力。

L个人具有软件开发的专业背景。L于201X年X月XX日成立深圳市XXX软件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持股99%(后附:XXX公司营业执照、XXX公司通讯录),长期从事软件开发工作。L本人也曾发表过软件开发的专业论文、享有发明专利(后附:发明名称为“XXXXXXXXXX”的发明专利;200X年在200X年X月第XX卷第XX期发表于XXXXX的专业论文《XXXXXXXXXXXXX》)。

L具有软件开发的专业团队及实体办公地址。XXX公司主要包括售前咨询部和研发部两个部门:售前咨询部门负责客户需求沟通、签订合同、收首付款、制作需求文档和开发方案;研发部主要负责根据合同要求和开发方案、需求文档进行开发,交付客户、收尾款。L与报案人于2020年X月X日签订《XXX服务合同书》(以下称《合同》)时,公司仍有L、王XX、陈XX、马XX、刘XX等核心成员运营公司,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XXXX大厦,报案人与L曾在此见面商谈软件开发定制的具体情况。

因此,L本人及团队完全具有进行软件开发定制的专业技术,L与报案人签订《合同》,承诺为其有偿定制软件,L具有履约的现实基础及理论基础,完全具备履约能力。

(二)L虽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对个别事实有所欺骗,但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诈骗罪对完整事实的欺骗。

在与报案人订立合同时,L考虑到自己公司因存在劳动争议纠纷(202X年X月X日执行裁定书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担心影响双方订立合同,因此,L才使用了“XXXXXXX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与报案人签订《合同》。

L为了积极地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仅在合同的主体要素上对报案人有所隐瞒和欺骗。订立《合同》、收取对价后,L曾积极联系团队进行软件开发。L并非虚构了整体事实并因此使报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款项,L积极履约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L在本案中存在的欺骗行为在内容和程度上,均尚未达到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L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生意亏损导致软件开发中止,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具有还款意愿。

其次,L将所收取款项用于投资口罩生意、发放员工工资等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L无法向报案人退还款项,系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口罩生意亏损,暂时无法向报案人按时交付软件开发成果或退还所收取款项,并非因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L因口罩生意亏损,无法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而团队解散,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研发中止,L与报案人期间保持联系,协商退款时间,L具有还款意愿。

综上,L在本案中确有虚构部分事实、隐瞒部分真相,但其实施的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办案结果

某公安局接受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为指控L某犯罪的证据不足,同意不报捕,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8月20日,某公安局做出2022第XXX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L采取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确定的思路是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通过证据审查、搜集证据逐步还原法律事实,构建对其有利证据框架,达到辩护目的。在这种逻辑之下,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对当事人不利证据,搜集有利证据。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所获取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是否达到唯一性的结论,案件呈现出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可排除合理怀疑。

做为刑辩律师,我们一定严谨、细心、全面、高效的运用专业技能服务当事人。人的最自由是最可贵的,誓死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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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涉嫌诈骗罪,王间律师为其辩护,没有羁押,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2-11-28 10:54:10 浏览:4314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取保候审

亮点:伪造公司印章 ;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企业法人是否可在收取客户购买APP软件开发费用后未用于开发,将该资金用于私人其它用途;没有开发行为,没有开发成果;与客户签订APP软件开发合同的签章是伪造其它公司印章,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封面语:犯罪嫌疑人伪造其它公司印章,与客户签订APP软件开发合同,收取资金后并未开发却将资金他用,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L立案侦查、讯问,王间律师介入后立即梳理公安机关可能固定的证据体系,对嫌疑人的辅导,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工作后使L某未获强制措施,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X日,L与报案人签订《xxx服务合同书》,由L担任法人的公司为报案人开发定制的APP软件开发程序,报案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开发款项30万元。

报案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成果时间催收时,被告知软件并没有开发成功。报案人要求退款,L告诉客户自己经济周转不开,要求等自己经济宽裕了就全额返还。报案人等了1年后仍未得到退款,遂向自己住所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1、L在收取报案人款项后,仅与公司程序开发员A有过安排软件开发事宜的微信聊天,因L欠付工资,A同意开发工作,但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此次的劳动报酬。L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仅向A支付了之前拖欠的工资,并没有支付这次开发的费用,因此A并没有做任何此次软件开发的工作。L看到疫情爆发,国内防护用品紧俏,公司经营不善,便萌生了去投资做口罩生意的想法,遂使用报案人交付的服务费用去外地做了防护用品的生意,结果全部亏空;

2、L和报案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用自己的公司,而是伪造了其它公司的印章和报案人签订合同;

3、L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装有其私刻的十几家公司的印章;

4、L在2年前因伪造公司印章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过。

 

、办案过程

L和家人、朋友经多次在当地各律所和律师咨询后,对各律师出具的不同法律方案已经没有了判断力,但所有律师都是做有罪,争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辩护方案,L举棋不定,来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在和王间律师当面沟通案情后,王间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了无罪辩护思路,L立刻委托王间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王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L沟通案情,对L进行辅导,全面搜集有利证据

王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L某了解案件所有细节,告知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应如何回答问题,注意事项,辅导其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做到的工作,在了解到L某曾经在学校时就学习软件开发课程,曾发表过软件开发的专业论文、享有发明专利。

2、迅速分析案情,确定辩护方案

在了解案情后,王间律师认为L的行为仅为民事欺诈未能履约的问题,并不能用诈骗罪来评价L的行为,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公安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间律师及时组织搜集、整理对L有利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L曾发表过软件开发的专业论文、享有发明专利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改变了公安机关报捕羁押的决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L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一)L个人及团队长期从事APP软件定制开发服务,具有履约能力。

L个人具有软件开发的专业背景。L于201X年X月XX日成立深圳市XXX软件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持股99%(后附:XXX公司营业执照、XXX公司通讯录),长期从事软件开发工作。L本人也曾发表过软件开发的专业论文、享有发明专利(后附:发明名称为“XXXXXXXXXX”的发明专利;200X年在200X年X月第XX卷第XX期发表于XXXXX的专业论文《XXXXXXXXXXXXX》)。

L具有软件开发的专业团队及实体办公地址。XXX公司主要包括售前咨询部和研发部两个部门:售前咨询部门负责客户需求沟通、签订合同、收首付款、制作需求文档和开发方案;研发部主要负责根据合同要求和开发方案、需求文档进行开发,交付客户、收尾款。L与报案人于2020年X月X日签订《XXX服务合同书》(以下称《合同》)时,公司仍有L、王XX、陈XX、马XX、刘XX等核心成员运营公司,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XXXX大厦,报案人与L曾在此见面商谈软件开发定制的具体情况。

因此,L本人及团队完全具有进行软件开发定制的专业技术,L与报案人签订《合同》,承诺为其有偿定制软件,L具有履约的现实基础及理论基础,完全具备履约能力。

(二)L虽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对个别事实有所欺骗,但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诈骗罪对完整事实的欺骗。

在与报案人订立合同时,L考虑到自己公司因存在劳动争议纠纷(202X年X月X日执行裁定书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担心影响双方订立合同,因此,L才使用了“XXXXXXX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与报案人签订《合同》。

L为了积极地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仅在合同的主体要素上对报案人有所隐瞒和欺骗。订立《合同》、收取对价后,L曾积极联系团队进行软件开发。L并非虚构了整体事实并因此使报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款项,L积极履约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L在本案中存在的欺骗行为在内容和程度上,均尚未达到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L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生意亏损导致软件开发中止,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具有还款意愿。

其次,L将所收取款项用于投资口罩生意、发放员工工资等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L无法向报案人退还款项,系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口罩生意亏损,暂时无法向报案人按时交付软件开发成果或退还所收取款项,并非因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L因口罩生意亏损,无法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而团队解散,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研发中止,L与报案人期间保持联系,协商退款时间,L具有还款意愿。

综上,L在本案中确有虚构部分事实、隐瞒部分真相,但其实施的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办案结果

某公安局接受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为指控L某犯罪的证据不足,同意不报捕,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8月20日,某公安局做出2022第XXX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L采取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确定的思路是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通过证据审查、搜集证据逐步还原法律事实,构建对其有利证据框架,达到辩护目的。在这种逻辑之下,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对当事人不利证据,搜集有利证据。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所获取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是否达到唯一性的结论,案件呈现出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可排除合理怀疑。

做为刑辩律师,我们一定严谨、细心、全面、高效的运用专业技能服务当事人。人的最自由是最可贵的,誓死捍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我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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