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经营无名SPA店,组织禹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三名卖淫女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付某某二人负责接待客人、管理卖淫女、收钱、结算工资,所得嫖资扣除卖淫女分成、房租等成本后其二人平分。2019年11月13日,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会见嫌疑人,在充分取得嫌疑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嫌疑人羁押地郑州市看第三守所会见了嫌疑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且部分观点取得承办检察官的认可。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充分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官及当事人的赞许。
三、辩护思路
1、侦查机关说明王某某是经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说明情况,辩护人经过会见了解后认为王某某构成自首
2、王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请酌情考虑,从轻处理
3、王某某愿意认罪认罚
四、办案结果
( 2020)豫 0105 刑初 100 号,被告人王某某犯 ,判处五年 ,并处人民 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而在办案过程中,根据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依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整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否存在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在整个案件事实中起到组织、控制的作用。
二、对于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中“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自2017年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人数规模应该至少为三人(包含本数),因此案件中对于被组织卖淫的人数界定也成为案件定性的一个关键点。
三、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质证应当依据自2016年10月1号起施行的《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严格进行,充分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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