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于2007年1月至2月期间,以可以帮大塘某食街负责人莫某某办理违章建筑"罚款保留"需要活动费为名,先后三次骗得被害人莫某某的人民币共700000元。同年4月,大塘某食街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被害人寻找,变更原来的电话号码并逃匿。同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十一年。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二审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杨某某,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确实存在问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系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当,所认定的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二审中,南芳律师还申请了法院对某依职权调查取证。
三、辩护思路
从杨某某换手机号码的真实原因、杨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后是否有故意躲避、被害人莫某某是否真的无法找到杨某某、杨某某是否有还钱的意思表示这四个方面来看,杨某某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论是被害人莫某某和妻子伍某某的证言,还是上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证人马某某的证词,均可反映出杨某某更换新的手机号码不是为了躲避莫某某,不是为了逃避退回70万元办事费用,而是因为莫某某被审查后,杨某某担心纪委找到杨某某调查拿莫某某给的70万元去办违章建筑罚款保留的事情,导致莫某某、杨某某本人及答应帮忙的其他人受到牵连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更换新手机号码后杨某某主动、及时告诉伍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也可以应证杨某某更换新手机号码的真实动机是为了让纪委的找不到他,不是为了从此躲起来让莫某某再也找不到,而是让莫某某通过新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杨某某。
一审忽略了莫某某被纪委审查的客观事实,忽略了伍某某多次提到杨某某将新的手机号码告诉过她,也无视在莫某某无心记杨某某新号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伍某某和马某某找到杨某某的事实,直接将杨某某更换号码的事实与躲匿拒不退还70万元办事费用的主观目的划成等号,是不尊重客观事实、不尊重被害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主观判案,认定事实不当。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本案当中,被告人杨某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案发后,完全可以通过伍某某和马某某找到杨某某,杨某某更换新手机号码的真实动机是为了让纪委的找不到他,而不是躲避莫某某,辩护人将本案的隐藏细节展示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也实事求是,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后,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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