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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丁某某涉嫌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案,南芳,曾靖涛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22 16:29:28 浏览:876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下旬,A公司的副老总张某胜,通过B公司的业务员曾某明的介绍认识了B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在张某胜的介绍下,李某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和委托打样加工合同,由A公司提供生产口罩所需的一切原材料和每加工口罩的加工费给B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口罩。B公司在本身不具备生产医用器材资质的情况下,又委托没有生产医用器材资质、生产环境和人员不达标的C公司生产民用成人口罩和医用儿童口罩样本。

2月10日起C公司实际经营者丁某某私自组织工人在广州市HZ区某地的简易制衣工厂生产民用和医用儿童口罩样本,C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生产民用、医用口罩资质的条件下也没阻止该公司生产口罩,至2月27日为止,共生产一次性民用成人口罩42409只、一次性医用儿童口罩样本2020只。已交付给B公司31945只民用成人口罩,1500只儿童一次性医用口罩样本。经价格鉴定,1500只儿童医用口罩价值1560元。

二、办案过程

(一)接受委托,初步介入案件

案发后,我们接受家属委托介入后,在会见丁某某时发现,2020年2月,老客户李某找到丁某某,委托其制衣厂加工口罩,主要是对口罩原材料进行裁剪、缝纫等工序;加工完成后,口罩半成品及废料都会交回他们进一步处理。丁某某起初拒绝了李某的委托,但李某随后又多次找到丁某某,并表示现在是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这是省政府下达的口罩紧急生产任务,并向其出具了“红头文件”。基于对红头文件以及老客户李某的信任,出于积极响应省政府号召的公益心,也为了补贴其制衣厂的日常开支、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丁某某等人在疫情最严重的时候组织制衣厂工人加班加点生产口罩,以期完成口罩生产的紧急任务。

(二)走访调查,全面了解情况

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辩护律师在会见后,到李某的B公司进行实地走访,向李某了解情况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得知,丁某某等人所称的“红头文件”是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0年2月12日代章印发的《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一组关于下达第十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及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名单的通知》,该《通知》将谭某某在广州市NS区注册的“C公司”列为口罩配件供应商,并要求相关部门配合C公司复工复产。

(三)两次递交律师意见,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了解上述情况后,辩护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起草了律师意见。在向公安机关递交上述律师意见书后,辩护律师还通过网络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公开上述红头文件,以查明上述红头文件的真实性。2020年4月8日,辩护律师收到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同时,辩护律师还查询了上述红头文件中所附的复工复产名单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现绝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生产、销售口罩的经营范围和资质。随后,辩护律师就上述《答复》及相关企业查询情况递交了一份《补充律师意见书》给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对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0日,公安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丁某某等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力争解封制衣工厂,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虽然丁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丁某某的制衣厂尚未被有关部门解封,丁某某等人也曾多次前往或致电有关部门请求解封制衣厂,但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能解封。

为了尽快解封制衣厂,让丁某某恢复正常生产经营,2020年4月28日,辩护律师陪同丁某某前往广州市HZ区GZ街道办事处,并了解到制衣厂是派出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GZ街道办事处联合执法查封的,但制衣厂实际是由街道办事处安监部门实施查封手续的。于是辩护律师师进一步找到安监部门负责人沟通解封事宜。经多方沟通,最终,丁某某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顺利解封制衣厂,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又起波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查阅证据,据理力争不起诉

原本所有人都以为这件事情到此也就结束了,但出乎意料的是,就在取保候审期限快满一年之时,2021年3月11日,丁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5月28日,本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HZ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丁某某等人被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在阅卷后,综合本案的所有材料,起草了律师意见,请求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背景、加工原因、主观因素等,对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辩护人也多次致电与经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三、辩护思路

1、丁某某系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系为了配合完成广东省政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任务才生产口罩。丁某某生产口罩系事出有因,并非为了牟取暴利和一己私利进行生产,其在2020年新冠疫情刚刚爆发、最危险的时期,为了完成政府生产口罩的紧急任务,协助有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打样,才接受李某等人委托,生产口罩。

2、丁某某事前并不知道生产的是“医用”儿童口罩,其主观上没有生产“医用”儿童口罩的故意。丁某某在生产儿童口罩前,并不知道其生产的是“医用”儿童口罩。在此之前,丁某某生产的均系一次性民用口罩,并非“医用”口罩,也没有人告诉其儿童口罩包装盒会有“医用”字样。因此辩护律师认为,丁某某主观上并没有生产“医用”儿童口罩的犯罪故意。

3、丁某某等人生产的“医用”儿童口罩系样本,用于A公司内部测试,不会流入市场,没有社会危害性。丁某某等人虽然生产了医用儿童口罩,但其生产的儿童口罩均系样本,系在儿童口罩的国家标准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有紧急任务的情况下才生产的,这些儿童口罩样本也是用于A公司进行内部测试,并不会流向社会,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

4、涉案儿童口罩虽然不合格,是因其舒适性能方面存在问题,但其安全性能和防护性能方面符合标准,并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5、丁某某生产口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生产的儿童口罩样品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不认为是犯罪。

四、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期间,HZ区检察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1年8月24日,HZ区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认定丁某某等人构成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或者其他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国家公权力积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我们国家良好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家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难免会发生打击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发表律师意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将事情经过完整的呈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面前,帮助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成功挽救了一家民营企业于水深火热之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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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显然,本案获得成功辩护的关键在于案涉“红头文件”的真伪及具体内容。南芳、曾靖涛二位辩护律师通过网络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公开上述红头文件发现,确有这个红头文件,但其中所附的复工复产名单企业的经营范围中,绝大多数企业也没有生产、销售口罩的经营范围和资质。于是,辩护律师就上述《答复》及相关企业查询情况递交了一份《补充律师意见书》给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对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进而在公安机关对丁某直接起诉后,继续努力,终于获得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1-09-23 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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