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罗某某因涉嫌被抓获,同案被捉的有将近30人。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变成了涉黑案件,随后,罗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被提起
二、办案经历
刚办理委托时,我们觉得是一个普通的聚众赌博案子,到移送审查居然套上了一个“涉黑”的帽子,再加上媒体夸张的报道,局外人很容易会觉得这伙人就是一个黑社会组织。但我们作为辩护人,看到所有的卷宗材料,就会认为,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涉黑的团伙,勉强说算是一个恶势力团伙,根本与法律上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不上号。再者,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罗某某,更是牵强地牵涉进来,原因就是因为他案发前在当地有钱有地位。
这个案件,会见的阻力非常大,可见不只是三类案件会见需要批准,对于一些所谓某部门督办的案子会见也要做好受阻碍的心理准备。而且还需要提前准备所函,以备不时只需。今后,如会见受到不合法不合规的阻碍,一定要据理力争,尝试多种途径,如找所长、找驻检等,不要轻易放弃。
审查起诉后,经与检察院联系得知,本案的卷宗有130卷,恰逢当时正实行检察院电子阅卷的制度,所以检察院急需加班加点扫描刻录成电子光盘。扫面连同刻录再安排辩护人阅卷,也花了大概半个月时间。后来经过两次退侦,陆陆续续地补充了几十本卷宗材料,本案总计180本卷宗材料。
从检察院阅卷回来后,考虑到卷宗的数量多,所以我们把卷宗材料的打印、整理、装订等工作就交给了外面的印刷店,一来节省时间,而来可以利用打印装订的时间研究起诉意见书,研究制定阅卷方案。本案的卷宗有将近200本卷宗,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但由于我们的当事人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每一本的卷宗都不能忽视,都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
本案材料非常多,复杂,我们也多次前往看守所给罗某某进行庭前辅导。本案的开庭历时了6天,每天都是从早上到晚上,这个案子不仅是脑力活,而且还是体力活。开庭时,不仅要把公诉人的提问、意见、回答要快速的记录下来,而且各被告人的陈述及回答都要记录下来,一边庭后汇总相关数据信息。所以记录书写的速度要锻炼。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某是否是本案指控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12月9日发布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以下简称“《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按照该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从发起者、创建者或实际处于领导地位者来认定,而实际处于领导地位者包括有明确职务、称谓者或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领导者。经办律师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结合会见罗某某情况,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多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第一,指控罗某某是黑社会组织的幕后组织者和领导者,证据不足
1、罗某某不是发起者、创建者: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罗某某是本案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
2、被告人罗某某也不是实际处于领导地位者: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罗某某在本案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担任明确职务或有具体的称谓,也不存在罗某某是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表现为:本案被告人共32名,其中被指控涉黑犯罪的是25名被告人,只有4名被告人曾在开庭前供述被告人罗某某是被告人罗某飞的保护伞,且都是听说,并非本人在场看见、听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虽然有证人称罗某某是黑社会的幕后老板,但这类证言均是猜测性、推断性、评论性证言,且本案的证人一部分是与罗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与罗某某存在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低,一部分是经常出入赌场,一贯实施违法行为,证言证明力低。
第二,指控罗某某利用自己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为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疏通开脱,使该组织得以发展做大,该指控证据不足。
1、罗某某本人无相关供述:不论是庭前还是开庭审理中,罗某某均没有该方面的供述,在庭审中,罗某某多次声明,他从没有利用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疏通开脱;
2、同案被告人供述情况:仅有两名同案被告人的评论性证言;
3、无相关证人证言:没有任何公职人员的证言证明;
也就是说,就罗某某是否利用其影响力为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疏通开脱,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方面没有互相印证,没有形成证据链共同印证被告人罗某某有上述行为。
第三,罗某某没有指使本案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从罗某某与其他被指控涉黑犯罪被告人的关系来看:不认识者居大多数,彼此熟悉度相当低:被指控涉黑犯罪的25名被告人中,除有5名被告人是基于有亲属关系而认识(胞兄、胞弟、堂弟、表弟、侄子),有2人是因是同村认识,对于其余被告人,罗某某基本不认识,少数虽认识也平日没有往来。也就是说,本案指控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之间大部分不认识或没有什么往来,这样的普通或者说比较陌生的关系,本身就不存在什么组织关系,更不存在罗某某指使他们中间的一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关于涉案赌赌场,澳门XX赌场:罗某某在澳门XX赌场叠码是客观事实,但该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涉及到团伙,不涉及到组织活动;也不存在同案被告人帮罗某某在澳门新濠锋赌场洗码的行为。同案被告人的追债行为也与罗某某无关;
3、本案卷宗材料中,并无材料证明罗某某本人或罗某某通过罗某飞、徐某相召集、组织本案涉黑犯罪被告人从事违法犯罪的事实。
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人罗某飞、徐某相是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均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与罗某某并没有关联,不存在罗某某指使他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不能因为罗某飞是罗某某同胞弟弟,就推定罗某飞是听从罗某某的命令行事或者是罗某某幕后指使的;不能因为罗某某与徐某相有过交往、徐某相也在澳门XX赌场赌过,就推定徐某相是受罗某某的指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利益方面,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罗某飞、徐某相等人共同分配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利益。罗某某在澳门XX赌场的利益与罗某飞、徐某相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涉案的清远市赌场的利益也与罗某某没有关系,两个方面的利益没有任何交集,不存在罗某某分配利益给涉案被告人的事实,也不存在涉案被告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分配给罗某某的事实,进一步印证罗某某并非本案所谓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综上所述,关于指控罗某某是本案涉黑组织的幕后组织者、领导者,指控罗某某利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地位、影响力为涉黑组织疏通开脱,指控罗某某指使涉黑犯罪被告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指控并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完全是推定--罗某飞是罗某某的胞弟,就推定罗某某在幕后指使罗某飞;罗某飞在澳门XX赌场有给赌客借筹码,就推定罗某飞是为罗某某做事;罗某飞和徐某相有向他人不当追赌债,推定罗某飞和徐某相是为罗某某追澳门赌场之赌债,推定罗某飞和徐某相为罗某某做事。上述指控都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在证人或者同案被告人猜测性、推断性、评价性证言的基础上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四、案件结果
时间梳理:
2015年,罗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提起公诉。
2017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重审一审判决
2020年5月2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2017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仅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
五、办案心得
被告人罗某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键,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因此本案最后能够成功摘去涉“黑”帽子,与经办律师们团队的努力密不可分,本案总计180本卷宗材料,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由于罗某某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因此经办律师团队对每一本的卷宗都不能忽视,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我们对每一份涉及我方当事人的供述、证言、书证都进行了查阅、筛选、摘抄,针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猜测性评论分别进行特别标注,摘抄,整理成表格,对多个涉案赌场的证据情况分别进行梳理。开庭前,经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提问、质证和辩护的准备。为达到更好的开庭效果,开庭前我们多次前往看守所为其进行开庭前的辅导。
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认定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本案经历了四年多,最终获得了涉黑犯罪无罪的辩护效果,当事人获得了合法、公正的处理。现在当事人回归社会,继续经营自己的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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