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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刘越,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实报实销)

发布时间:2021-09-22 17:21:59 浏览:53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被告人邢某某与赵某共同成立XX贸易公司,销售进口红酒。10月开始,邢某某和赵某合谋低报货物实际价格以少交进口红酒关税,并制作虚假贸易合同和发票给联系报关的XXX公司,由其委托报关公司申报进口。经查,从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XX公司低报进口葡萄酒28票、香槟1票,偷逃税款人民币569326.93元。

二、指控及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红酒入境,被告人邢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辩护思路

1、本案系单位犯罪,涉案金额小,情节相对轻微,且公司账户冻结款可以直接折抵税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2、邢某某并非XX公司实控人,系遵照赵某指令低报价格进口红酒,属于从犯,依法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3、邢某某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XX公司低报价格进口红酒的其他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

四、一审结果

采纳第1点和部分采纳第3点辩护意见,并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即使不构成自首,也说明其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故从轻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一个月即刑满释放。

五、办案心得

走私案件,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差别四倍,应特别注意犯罪主体。对于部分事实的主动供述,如属同类罪名,即便不构成自首,也可以较大幅度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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