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T某某为某生物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开展传销活动的L某某、R某某合作开发某饮料。为解决该项目资金问题,三人组织招商会,像L某某、R某某为传销所做的某项目会员募集资金。之后三人成立公司,T某某占股51%,T某某成立公司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处七年,之后罗健、孙领律师介入本案,在上诉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T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展开以下辩护。
1、T某某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以及传销组织建立和扩大均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
2、T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3、上诉人T某某认罪认罚。
四、办案结果
(2018)湘01刑终xxx号
上诉人T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五、办案心得
在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的情况下,综合当事人被指控罪名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更注重的是罪轻辩护。找到当事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以此为点,开展辩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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