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自2013年1月以来,同案犯Z某某多次以某冻肉店或“B公司”(系Z某某仿造的公司)的名义从国外的某食品公司订购猪肉及猪副冻品,再通过代理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在某海关申报关税进境。其次,Z某某还多次从某国的S公司订购牛肉及牛副冻品,再通过某边境的走私人以绕关走私的方式进境,被告人J某某为Z某某的员工,在上述两种走私过程中负责转账、制作报表等工作。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J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委托代理公司采取低报应缴税额的方式购买冻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15312.36元,数额巨大,但是J某某在案件中仅起辅助作用,系,承办律师从这里着手,为J某某积极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J某某系被告人Z某某公司的职员,听从Z某某的安排参与走私,在中系从犯;
2、被告人J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6)湘XX刑初XX号
被告人J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十一个月,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的大小、有无坦白、自首情节,是否初犯等,都是辩护时的重点,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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