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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李珍珠、罗健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1-12-29 16:14:48 浏览:575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自2013年1月以来,同案犯Z某某多次以某冻肉店或“B公司”(系Z某某仿造的公司)的名义从国外的某食品公司订购猪肉及猪副冻品,再通过代理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在某海关申报关税进境。其次,Z某某还多次从某国的S公司订购牛肉及牛副冻品,再通过某边境的走私人以绕关走私的方式进境,被告人J某某为Z某某的员工,在上述两种走私过程中负责转账、制作报表等工作。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J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委托代理公司采取低报应缴税额的方式购买冻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15312.36元,数额巨大,但是J某某在案件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承办律师从这里着手,为J某某积极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J某某系被告人Z某某公司的职员,听从Z某某的安排参与走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2、被告人J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6)湘XX刑初XX号

被告人J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的大小、有无坦白、自首情节,是否初犯等,都是辩护时的重点,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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