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X某与W某1、H某1、X某1在位于某工地务工期间,于2014年7月25日晚23时许乘坐皮卡车至饺子店吃夜宵。当晚23时40分许,被告人X某驾驶该皮卡车搭载W某1、H某1、X某1准备离开时,在附近倒车时因与路经此地的L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X某即下车朝L某1面部猛击一拳,L某1被打倒在地,被告人X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L某1经现场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与报警电话后被送至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28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L某1头皮挫裂伤、面部软组织挫(裂)伤,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蝶窦壁骨折,颅内有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严重损伤,系受钝性力作用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4年8月1日,公安民警在尚未确定具体嫌疑人的情况下将被告人X某与W某1、X某1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在公安民警进行讯问前,被告人X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并在此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L某1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L某1亲属的谅解。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X某的微投之后,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分析各种证据和公检法的认定内容,为熊某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从定罪量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X某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从案发原因而言,上诉人X某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从行为过程而言,其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程度的伤害。
其击打被害人面部的行为只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不具备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构成,被害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倒地撞击致颅脑损伤,上诉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也不能预见本案结果的发生,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本案被害人死亡原因存疑,上诉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人身危险性低,请求对其适用。
四、办案结果
(2017)湘xx刑再x号
维持本院(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xxxxx号刑事判决。
五、办案心得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除分析构成要件,看是否成立,还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外,还要综合考虑主观动机、伤害结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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