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湖南某公司在某市注册成立,股东W某1、L某1,实际控制人为L某,市场负责人W某2,销售L某2(均另案处理)。公司宣称主营业务是通过与安徽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帮其线下销售某汽车,从中获取差价利润。2019年11月,湖南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而停止经营,但L某3宣称与安徽某公司仍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后将某公司销售某汽车业务转移至一家其另外控制的某某达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底,L某3、W某1、W某2、L某2、B某、Z某某、L某4等人开会商量,由上述人员组成某某达公司股东成员。W某1担任行政总监,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财务管理,W某2担任市场总监,负责市场推广,L某2担任总经理,负责搭建线上快抢单平台并制定抢单模式,后L某2花费8万余元,在网上聘请技术人员开发了一款某手机APP。
2020年1月20日,某APP正式上线。会员通过扫描W某2的推荐二维码,下载注册某APP,并绑定个人支付宝账户,会员抢单只需要点击抢单首页中间的“抢”按钮,就能抢购购车定金券。定金券限定发行1万张,起始价格设定为100元每单,每周价格上涨10%左右,最高可涨至3000元每单,会员在持有定金券一周后就可以选择出售收回本金和溢价收益(会员在抢单时的价格和出售时的差价为溢价收益,每周每单价格会上涨10%左右)或复投继续抢单,资金可随进随出,某某达公司承诺会员如没有购车意向,也可将持有的定金券随时卖出获得收益,随着定金券价格的上涨,所获的收益越多,提现的本金和收益会由某某达公司打到会员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上,每笔提现平台要收取10元手续费,会员可通过抢购定金券出售收回本金和高额收益,如直接推荐其他会员来抢单,每笔还能获得5-10元的推荐奖励。
L某3将抢单规则发送给W某2后,由W某2主要负责推广市场,为发展会员抢单。W某2建立了“某汽车快抢单”微信群,将被不起诉人W某某等大团队长拉进群内发展会员。被不起诉人W某某通过扫描市场总监W某2的推荐二维码下载注册了某APP,并通过抢购订金券获得差价利润,后发展何某某、胡某某、邵某某、王某为伞下团队负责人,建立微信群,大肆宣传某APP抢单规则,诱使大量会员抢购定金券从中获利,经初步统计,W某某发展伞下人员近百人,注册会员账号数百个,后某某达公司突然停止提现,导致大量会员亏损,被不起诉人W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L某3、W某1等人通过掌控的“湖南某公司”对公支付宝账户收取会员抢单资金。截止案发前,该账户收取会员抢单资金670余万元。经统计,目前已有30余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资金达14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查阅相关卷宗材料、证据,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对相关存疑的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目前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人W某某与W某1、W某2等人存在的故意,且客观上其发展“抢单”投资人的人数及投资金额是否达到构罪标准也存在疑点,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办案结果
长岳检二部刑不诉〔2022〕Z1号
检察院决定对W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W某某退缴的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非常重要,如果能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相关的事实、证据问题提出意见,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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