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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罗开勇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12-06 14:42:50 浏览:370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刑)、崔某某(另案处理)在某店门口处,将被害人郭某的手机盗走,被被害人郭某发现讨要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手机归还被害人郭某。被害人郭某的丈夫李某1不准被告人陈某某离开,被告人陈某某、秦某等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郭某、李某1及其哥李某2进行殴打,后秦某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和崔某逃离现场。经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郭某被抢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714元。

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在某交叉路口处,由被告人朱某某实施具体行为将被害人杨某的手机盗走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二人打出租车前往某店解锁该手机途中被民警抓获,并现场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该被盗手机。经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755元。破案后该手机已扣押并返还了被害人杨某。

二、办案过程

罗开勇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分析案情,查阅卷宗,根据相关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陈某某与秦某、崔某盗窃郭某手机归还后与郭某等人发生抓打一事不应当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只能按盗窃罪判处刑罚;

2、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手机一事中,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3、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18)云0602刑初字XXX号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认罪态度等。如果是多人共同犯罪,还要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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