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崔某某曾与被害人张某有债务纠纷。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得知张某在某县,便邀约被告人崔某1、魏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朱某、王某某、王某1驾车到某县,强行将张某带到某酒店入住,后被告人魏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吕某某、金某参与看守,并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赵某某等为索要债务对张某实施了辱骂、殴打等行为。
二、办案过程
罗开勇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之后,积极分析案件事实,对被告人的主地位进行分析,提出被告人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并围绕这些情节做出了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1、魏某某是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取得了受害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9)云0602刑初XXX号
被告人魏某某犯,判处一年零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处理因合法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争取适用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拘禁过程中不存在殴打情节、不存在致伤情况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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