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2018年7月2日,被告人付某某酒后行至某县大声喧哗,与其同在十字路口某店门口的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生争执,付某某率先动手殴打被害人陈某,双方发生打架,致陈某受轻微伤。
2、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付某某酒后行至某县处,将被害人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拦停并上车,被害人张某见其已喝醉酒,不搭乘被告人付某某,称要去加油,被告人付某某便下车辱骂欲殴打被害人张某,被告人付某某的朋友秦某将其拉住,被告人付某某就用脚踢了三辆车尾部一脚。当日,被告人付某某行至某县监察委员会第二办公区门口,见该处停放一辆黑色轿车,误踢了该车两脚造成该车损坏,经修理厂修理,费用为1850元。事后,被告人付某某亲属为被告人付某某赔偿了修理费1850元。
二、办案过程
罗开勇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分析案件情况,以及各类案件证据,为被告人从轻辩护,提出被告人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9)云0624刑初XXX号
被告人付某某犯,判处八个月。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的承办过程中,一定要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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