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傅某、吴某某驾驶车牌为川Q×××××的摩托车从四川到云南省骆某某家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购得毒品后返回,于同日13时许途径某路段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从驾驶员傅某的随身腰包内缴获毒品可疑物,随后,民警前往骆某某家将其抓获。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净重401.6克。
二、办案过程
罗开勇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分析案件情况和相关的证据,寻找被告人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并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对相关案件事实、定罪行为等提出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傅某、吴某某受人指使,故应对被告人傅某从轻处罚。
2、被告人傅某的行为构成,不构成。
3、本案不宜区分主,不能认定傅某为。
四、办案结果
(2018)云06刑初XXX号
被告人傅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毒品案件中应多加注意毒品的计算方式等问题,比如说数量应精确到克,以及注意分析案情,看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尽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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